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公司具備職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資格,在職業年金政策研究、行業標準與規范制定、受托資產管理、投資監督與風險控制、受托運營管理、支出測算與服務管理方案設計、基金運營專業系統建設和信息化專業支持、穩健投資等方面具備突出的領先優勢,能夠為各級各地社保機構和廣大委托人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2015年以來,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先后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等相關政策文件,并陸續印發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規范》(人社廳發〔2016〕170號)、《職業年金基金數據交換規范》(人社廳發〔2016〕171號)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職業年金政策制度體系。
適用范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保發起:全國統一發起,基本同步建立。
治理機構:由中央和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承擔集中委托經辦和賬戶管理職責,采取集中代理委托投資運營方式進行管理,市場化運作,政府監管。
估值核算:對于同一個職業年金基金統籌區域,既可以按計劃估值和計算收益率,也可以多個計劃統一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