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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發布《關于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號),規定受托人申請設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應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收到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向受托人出具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確認函,給予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登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