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2. 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3. 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復婚夫妻;
5. 婚后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6. 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7. 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8. 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 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 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