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網特稿】因中國人口眾多的原因,國家提倡每個家庭只生一個孩子,才有獨生子女的政策出來,關于獨生子女的獎勵費問題引發了熱議,到底有沒有望提高其費用呢,還有,獨生子女的發放標準是什么?要征稅?此類問題,讓媽媽網的小編來一一為網友們解答吧!
獨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政府“獎勵費”有望提高。昨天,北京市人口計生委主任鄧行舟做客城市管理廣播時表示,準備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提出建議,修訂現行《北京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在政府財力能夠承受范圍內,盡可能提高獨生子女獎勵費。
提高標準有待法規修訂
據了解,一個獨生子女月獎勵10元,父母每個月各領5元的獨生子女費,在北京已經實行了30年。5元錢在二三十年前占普通職工月工資的10%,但現在,5元錢的作用已微乎其微。
對此,鄧行舟稱,市人口計生委正準備向政府提出建議,提高對獨生子女家庭在各方面的獎勵標準,其中,也包括獨生子女費。
但鄧行舟坦言,獨生子女獎勵費的標準,是現行《北京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中的一條明文規定,如果要改動,須將建議提交至市政府,經過人大審議后,才能對這一地方法規進行修訂。因此,提高獨生子女獎勵標準的建議得到落實,尚需時間。
至于獨生子女費有望提高到多少?有人大代表建議,應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0%來發放。鄧行舟表示,提高的具體額度,要看財政的承受能力,“盡可能提高幅度大一點”。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對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獨生子女津貼不征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稅。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規定,可以免納個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稅。
每個月,符合條件的職工會收到20元的獨生子女津貼(三優費),那么,這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稅法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準之內的補貼。
針對單位發放的交通、通信補貼,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稅法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針對單位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稅法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媽媽網小編總結:小編的這些解答多少有助于家長們了解獨生子女津貼的問題,國家能否提高其津貼的問題爸爸媽媽們還是靜待其觀吧!獨生子女津貼是不用繳納稅費,還繳納的話,那豈不是所剩無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