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產后被辭退
申訴書應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并應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材料、筆錄等)或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三人以上(含三人)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